渭南供电公司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 2017-03-23 信息来源: 宁宇

 

第一条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渭南供电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门户网站信息上传和发布工作,要本着“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按照“谁上传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的要求,确保后台待审核信息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  信息安全审查应依照《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范进行,不得随意改变信息公开范围,也不得随意降低信息安全标准。

第四条  要充分认识网络宣传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一名素质高、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信息上传工作。信息必须由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签发后才能上传。

第五条 门户网站信息上传实行“三级负责制”。

(一)信息员负责一级自查。主要是信息员在信息采集、整理、编辑、上报等环节,对信息发布的保密性、规范性、准确性负责进行自查。

(二)分管领导负责二级初审。初审主要是对信息员编辑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核和修改。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三级签发。当初审遇到重要信息、特级信息,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时,需要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或请示,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各级审核人员对自己审核的所有信息负责,同时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单位应当建立领导审核信息台帐,真实记录各级审核的意见和要求。对台账的记录情况,由区政府办和区政务办不定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取消网上报送信息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第六条  以下信息不得上传至门户网站: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单位保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信息;

(三)对建国以来重大历史事件和政治运动的提法与权威部门公开发布情况不一致的;

(四)涉及国家、自治区、贵港市未发布的经济数据的;

(五)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六)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七)近期尚未处理完结的司法案件、行政执法案件、信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等方面的材料;

(八)政府的内部事务或非重要的日常性活动信息;

(九)涉及国家、自治区、港北区文件规定应慎重处理的信息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十一)对土地纠纷未结案的;

(十二)刑事案件中出现犯罪嫌疑人真实姓名和照片的;

(十三)涉及到部队番号、地址、图片的;

(十四)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十五)可能违反保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不按保密规定审核或保密审核不严,导致泄密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国网渭南供电公司负责最终解释。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