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产品质量标准

发布日期: 2020-12-29 信息来源: 赵文宜

        电力系统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GB 38755-2019中规定的安全标准。标称频率为50Hz的电力系统频率偏差限值: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频率偏差限值为±0.2Hz。当系统容量较小时,偏差限值可以放宽到±0.5Hz。冲击负荷引起的系统频率变化为±0.2Hz,根据冲击负荷性质和大小以及系统的条件也可适当变动限值,但应保证近区电力网、发电机组和用户的安全、稳定运行以及正常供电。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a)35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标称电压的10%; b)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标称电压的±7%; c)220V单相供电的,为标称电压的+7%,-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标称电压的±10%。

  电网正常运行时,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负序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不应超过4%。

  0.38kV~220kV各级公用电网电压(相电压)总谐波畸变率是: a)0.38kV为5.0%; b)6kV~10kV为4.0%; c)35kV~66kV为3.0%;d)110kV~220kV为2.0%。

  省级电力公司城市电网年平均停电时间不超过8.76小时(对应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9%);农村电网年平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7.52小时(对应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8%),由省级电力公司根据此目标分解制定所属地市公司和县公司的供电可靠性目标。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对35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客户,每年停电不应超过一次;对10kV供电的客户,每年停电不应超过三次。

  在电力供应不足或因电网原因不能保证连续供电的,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实施错避峰、停限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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