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用电处理时限

发布日期: 2017-10-20 信息来源: 赵文宜

 

一、减容

(1)用户减容,须在5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5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4)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2年内不得申请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半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二、减容

1)用户暂停,须在5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2)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停停止用电2次,每次不得少于15天,1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3)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超过6个月者,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4)在暂停期限内,用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5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暂停时间少于15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三、暂换

1)用户暂换(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需要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须在更换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2)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KV及以下的不得超过2个月,35KV及以上的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终止供电。

四、迁址

用户迁址、须在5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五、用户暂拆

(1)用户办理暂拆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在5天内执行暂拆。

(2)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拆期间,供电企业应保留该用户原容量的使用权。

六、用户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企业须以销户终止其用电。用户再需要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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