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学习与辅导 之七《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学习与辅导 之七

发布日期: 2015-12-15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征求电力企业的意见;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前款的作业事项需要电力企业提供协助时,电力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产生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学习与辅导】本条是关于保护电力设施的限制性规定,以达到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目的。
依据电力法的相关规定,电力企业以企业法人的形式出现,已无具体的行政行为权利,本条依据电力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7条的相关规定,确定了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从事限制性作业时应当履行批准程序的行政管理权。同时增加了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责任和义务。

   本条创新点,加重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职责,在审批时应征求电力产权人的意见,在涉及其他部门时,如路政、林业等管理部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征求其意见。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前款的作业事项需要电力企业提供协助时,电力企业应当予以配合,藉此加强与电力企业、相关部门的相互协调与合作。

        另外,电力企业有义务及时配合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主管部门认为前款的作业事项需要电力企业提供协作时,电力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产生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本条规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经县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2)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电力企业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3)采取了必备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五条  公用电力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电力企业统一维护管理。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电力企业可以使用、改造、扩建该供电设施。
共用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产权单位可以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电力企业维护管理。
   用户专用的电力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电力企业维护管理。

   【学习与辅导】 本条是关于电力设施产权人对电力设施统一维护管理的规定。
   

   本条依据电力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明确了电力设施产权人负有对电力设施定期检查、维护的义务责任,是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根据本条规定:公用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统一维护管理。供电企业应在交接前,与用户协商,就供电社设运行维护管理达成协议。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供电企业可以使用、改造、扩建该供电设施;共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可以是产权共有者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者,用户专用供电设施,由用户自行维护管理或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负有供电维护、管理的责任,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义务,并承担维护管理不善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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