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学习与辅导 之八《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学习与辅导 之八

发布日期: 2007-08-22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需要迁移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电力企业应当与其协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及其他公共工程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确需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学习与辅导】本条是关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相邻关系处理的规定。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实质上是民法中所指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互相毗邻或邻近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所有权的客体本身而是行使所有权的权能时所引起的与邻人有关的财产关系和经济利益。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的所有人或占用人对各自的土地或土地上的自然物,建筑物行使所有权或占有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实质是所有权行使上的相互依赖与相互制约的问题。
   

    处理好电力设施与其他行业设施及财产的相邻关系,避免或减少纠纷,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有利发展生产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保证安全、稳定、不间断地为社会提供充足的电力,是整个电力设施的建设中处理好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所应遵循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中,应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域,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其他行业设施及其他财产和人民生命健康造成损失,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共安全,认真处理好相邻关系,以全局利益为重,搞好与有关部门(如铁路、公路、林业、市政等)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以保证电力供应和使用的正常秩序。
电力设施的特点决定了相互妨碍的概率:(1)电力设施分布广泛,遍布城乡,地上、地下、空中、河道、海底等,到处都有电力设施。(2)电力设施与电力用户的其他工程设施在建设中频繁接触。如在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时会涉及倒电力设施,进行电力设施建设时也会涉及到其他工程设施。(3)随着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市政、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在一定空间范围内,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在一定空间范围内,作为基础设施建设之一的电力设施建设势必涉及到各种管、线、建筑、道路等的相互妨碍,并且呈上升趋势,可以说相互妨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本条依据电力法第55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制定,并重点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及电力建设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时进行合法补偿的原则,予以程序和法律上的新增或完善。

    为处理好电力设施与其他行业设施之间的相邻关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专门列出一章即第四章,规定了处理互相妨碍的原则,还规定了几种问题的解决办法,并规定了处理的几个原则,如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原则;协商原则,在先原则,依法一次性补偿原则。其中在先原则是处理相邻关系的重要原则,优先保护先建设施的利益,如建筑物、构筑物在先,而后建电力设施的应先保证在先设施的利益;如果电力设施是先建设的,而建筑物,构筑物等是后建的,应优先保护电力设施。这里提到的电力设施及保护,但这绝不意味着是电力管理部门一家的事,由于电力设施本身的高度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就会给其他行业设施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它涉及到诸多部门,如城乡建设规划、计划部门、公安部门、人民群众等,这反映了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的客观性,因此,凡涉及到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的部门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
    本条规定是在陕西省电力主管机关确定之后,对新建设施后于电力建设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细划和增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定义分别为:新建是指电力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政策、结构布局和规划,按规定程序立项批准后新开工进行的电力设施建设。
改建是指电力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由于容量、技术水平、生产手段、设施陈旧等原因造成原有设施不能满足经济及社会发展的要求,经国家批准,通过对原有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使其达到或满足需要。
扩建是指电力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规模不能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经国家批准,在原有设施基础上采取扩容、扩能等手段扩大原有建设规模。
    新建、改建、扩建是拟建,而不是在建或已经施工。
    根据本条的规定:电力建设单位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工程进行补偿的义务。
各方应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能施工。这是处理相邻关系时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的体现。若双方协商未果,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或者请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未达成协议前,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强行施工。否则,将承担施工造成的一切后果。
    依据在先原则确定了迁移、改建费用的承担单位,在先原则的依据是以建设规划部门审批时间顺序为准。这就避免了由于不同部门或经费问题引起的现批后建或先建后批矛盾的发生。同时补偿原则是依法一次性补偿,这里所说的依法是指补偿依据、补偿办法、补偿数额等都应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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