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用电须知

发布日期: 2010-10-14

 

 

1、用户需新装用电,须持有关证件到当地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部门办理用电申请手续。供电企业受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用户、确定供电方案,通知用户交清有关费用后,供电企业给予装表送电。
2、用户应做到安全、合理用电。应按供电企业核定的用电容量用电,需要增加或减少用电容量、暂停用电、迁移用电地址、更改户名或过户、改变用电性质、终止用电等变更用电事宜,须持有关证件到当地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部门办理变更用电手续。用户不得自行变更用电,避免扰乱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3、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对私自迁移、更动用电计量装置者,供电企业将按违章用电处理;对损坏或丢失用电计量装置者,供电企业将按实际损失费用向损失或丢失者索赔;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属违法犯罪行为,将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用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计量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验表费由用户负担;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验表费由供电企业负担,并按规定退补电费。用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15天内向供电企业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用户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按规定处理。
5、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用户逾期未交清电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经催交仍未交纳电费的,供电企业将按规定的程序予以中止供电。
6、用户不得私自转供电,不得私自改变用电性质,也不得私自引入其它电源,否则,供电企业按违章用电处理,由此发生的人身触电伤亡和电器火灾等事故均由用户承担法律责任。
7、电力是商品,严禁窃电行为。供电企业对窃电用户除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外,按规定追补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接受处理的,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电企业对检举、查获窃电人员将给予奖励。
8、在供电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连续供电。发生事故时,用户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报告,供电企业应尽速到达现场抢修,尽快恢复供电。
9、供电企业因故需停止供电时,按公告方式通知用户,用户应予以配合。
10、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办理。
11、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用户处进行工作时,应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予以配合,提供方便。用户对供电企业工作人员的违纪、违章行为,有权向供电企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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