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峰谷分时、居民电采暖电价

发布日期: 2017-11-08 信息来源: 袁圆

 

        一、实时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1.实施范围

1.1  抄表收费到户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客户,即目前执行0.4983元/千瓦时的220V、380V客户,不包含合表户、总表户、高压供电的城乡居民客户。

1.2  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即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居委会服务设施用电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详见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陕价商发[2014]99号)),目前执行0.5109元/千瓦时的全电压等级客户。

2.执行条件

2.1  客户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本月提出申请下月1日起生效,需在次月抄表算费前5日提交书面申请。

2.2  以一年为周期,提交申请后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

3.时段及电价

早8点晚10点为界,峰段加5分,谷段减2毛。

峰谷划分

时段

居民价格

元/千瓦时

执行居民的非居民价格

元/千瓦时

峰段

8:00-22:00

共14个小时

0.4983+0.005

=0.5483

0.5109+0.005

=0.5609

谷段

22:00-8:00

共10个小时

0.4983-0.20

=0.2983

0.5109-0.20

=0.3109

4.自动转为免阶梯

客户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后,5个月免执行居民阶梯,即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不再执行居民阶梯,年内其他月份继续执行居民阶梯。其他7个月的年阶梯二档由2160千瓦时(12个月×180千瓦时)变为1260千瓦时(7个月×180千瓦时),三档由4200千瓦时(12个月×350千瓦时)变为2450千瓦时(7个月×350千瓦时)。阶梯加价政策维持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2]73号)不变。

        二、完善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

1.实施范围

省内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膜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户。

2.具体执行

客户自愿提出申请后下月1日起生效,需在次月抄表算费前5日提交书面申请,一旦执行将无期限限制,具体执行与之前居民分时自动转为免阶梯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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