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时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1.实施范围 1.1 抄表收费到户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客户,即目前执行0.4983元/千瓦时的220V、380V客户,不包含合表户、总表户、高压供电的城乡居民客户。 1.2 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即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居委会服务设施用电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详见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陕价商发[2014]99号)),目前执行0.5109元/千瓦时的全电压等级客户。 2.执行条件 2.1 客户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本月提出申请下月1日起生效,需在次月抄表算费前5日提交书面申请。 2.2 以一年为周期,提交申请后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 3.时段及电价 早8点晚10点为界,峰段加5分,谷段减2毛。 峰谷划分 时段 居民价格 (元/千瓦时) 执行居民的非居民价格 (元/千瓦时) 峰段 8:00-22:00 共14个小时 0.4983+0.005 =0.5483 0.5109+0.005 =0.5609 谷段 22:00-8:00 共10个小时 0.4983-0.20 =0.2983 0.5109-0.20 =0.3109 4.自动转为免阶梯 客户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后,5个月免执行居民阶梯,即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不再执行居民阶梯,年内其他月份继续执行居民阶梯。其他7个月的年阶梯二档由2160千瓦时(12个月×180千瓦时)变为1260千瓦时(7个月×180千瓦时),三档由4200千瓦时(12个月×350千瓦时)变为2450千瓦时(7个月×350千瓦时)。阶梯加价政策维持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2]73号)不变。 二、完善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政策 1.实施范围 省内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膜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户。 2.具体执行 客户自愿提出申请后下月1日起生效,需在次月抄表算费前5日提交书面申请,一旦执行将无期限限制,具体执行与之前居民分时自动转为免阶梯相同。